失信被执行人 |
陈彬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30民初790号 |
案号 |
(2018)赣0830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雨来、朱红梅共同偿还原告颜志明借款11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始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500000元自2016年8月30日开始计算,2016年9月14日借款300000元自该借款之日开始计算,2016年9月26日借款300000元自该借款之日开始计算,2016年10月15日借款30000元不计算利息);二、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彬诚对上述5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一、二两项,限被告陈雨来、朱红梅、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和陈彬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颜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0元,由被告陈雨来、朱红梅、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和陈彬诚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