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3874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1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龙虎返还保证金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龙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恒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791851863F |
登记机关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岗村森林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