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91民初296号 |
案号 |
(2020)冀0591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1.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2018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北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敬斌、梅军霞、侯翰涛、夏青、侯海林、任韬、孔振海、周利花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9,556 元,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敬斌、梅军霞、侯翰涛、夏青、侯海林、任韬、孔振海、周利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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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侯海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56616010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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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