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祖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26民初1239号 |
案号 |
(2018)浙0726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浦江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利息58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101号(房屋产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48964-1、048964-2;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1)第0335号)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787.2万元范围内限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芮淑清、黄飞雁、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彪、张赛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