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KG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718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洪军工程款18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1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4724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3MA1WKPKG3G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学津路8号高科大厦B座6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