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3418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4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沈春荣与被告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代购服务合同》(建材篇)及《主材预算明细表》(报价单)。二、被告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沈春荣代购款14614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以73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30日起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其中以剩余73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18日起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3元,保全费13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54元,由被告壹号家公司和面对面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童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2080277770F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