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2644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孙兆红一次性支付2015年9月至12月共4个月的工资每月1623元,2016年1月至6月、10月至12月的工资1679.16元、1983.3元、1679.16元、1625元、1679.16元、1625元、1979.16元、1625元、1679.16元,2017年4月至6月、10月的工资每月1627元,2018年1月、2月的工资1757元、1995元,共计3200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758948751L |
登记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路2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