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家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03民初2880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家华、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玉芹借款本金5066533.32元及利息4747464.39元(按照本金288533.32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69297.76元;按照本金100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047999.99元;按照本金36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3月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71279.99元;按照本金6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61319.99元;按照本金10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01733.33元;按照本金17.8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80966.67元;按照本金50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7月2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476666.67元;按照本金50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466999.99元;按照本金8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68533.33元;按照本金200万元及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702666.67元。2017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66533.3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00元,由原告朱玉芹承担8298元,由被告韩家华、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承担786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