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10号 |
案号 |
(2017)皖0603执2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韩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徐海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王徐海支付利息(150万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10万元自2015年2月26日起付至清偿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8万元)。二、被告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韩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徐海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74元。由被告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韩家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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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家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698997374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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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