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419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2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韩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丽借款本金18562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7.1万元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2000元,由被告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韩家华负担2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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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家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698997374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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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