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21民初1468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标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王标深逾期交房违约金43590.2元(违约金以276939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后另计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三、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王标深逾期办证违约金25173.76元(违约金以房屋总价2769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6年10月29日起计至2019年4月26日止,以后另计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不动产权证给原告之日止);四、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519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219元,由原告王标深负担500元,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负担1719元。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广西永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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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欧阳永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9020795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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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市教育路4-2号广宁大厦1栋2单元7楼D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