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4362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5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莘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jk032414000001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8153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00万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以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的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上海莘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301室房屋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人民币621.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告林春国对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全部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923元,由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小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67360001L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