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永华出口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632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2 062 157.14元及利息(前期利息404 704.97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 000元;三、罗光明、刘惊涛、高国生、刘元秀、杨伟良、浏阳市永华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宏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的偿付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汤建平、徐桂玲对在借款本金2 600 000元及对应偿付款项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的偿付义务及其应付单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 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 222元,由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 22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279462193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