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拉萨锦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103民初1632号 |
案号 |
(2019)藏0103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拉萨锦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集龙支付运输费169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拉萨锦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锦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5099597002P |
登记机关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新希望大厦一楼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