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永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6********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7民初58号 |
案号 |
(2016)赣0427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九江银行星子支行贷款本息3050228.22元(计算至2016年1月6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林永洪自愿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曾唯壹、曾继合的诉请。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归还,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