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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1912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3065876元,被告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元;于2019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9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元;于2021年2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元;于2021年3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1年5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8第200057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剩余的本息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红德、杜秋红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红德、杜秋红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四、如果被告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红德、杜秋红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晓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06871232761
登记机关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95号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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