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2831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贝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定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400000.00 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0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剩余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8第280030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剩余的本息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市奥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齐都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郜少华、张晓丽、郜泳翔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河南贝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市奥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齐都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郜少华、张晓丽、郜泳翔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四、如果被告河南贝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齐都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市奥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郜少华、张晓丽、郜泳翔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河南贝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市奥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齐都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郜少华、张晓丽、郜泳翔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郜彦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4706656511L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