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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031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731执1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辉、李锦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丽莉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50000元自2017年3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金王子(赣州)服饰有限公司、赣州苏贝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5元,由被告王永辉、李锦雅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时间
2018-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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