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1执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辉、李锦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丽莉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50000元自2017年3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金王子(赣州)服饰有限公司、赣州苏贝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5元,由被告王永辉、李锦雅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