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苏贝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4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1执1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辉、李锦雅尚欠原告余连香借款计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被告王永辉、李锦雅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计息时间自2017年3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被告金王子(赣州)服饰有限公司、赣州苏贝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永辉、李锦雅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王永辉、李锦雅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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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31474439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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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工业园区怡信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