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11民初2197号 |
案号 |
(2020)湘0211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廉偿还借款本金85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魏廉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魏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魏廉承担1106元,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4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077196048F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07号汉华国际B栋6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