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华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UH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15401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4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11月1日起判决生效之日(2020年3月3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5244.21元(以7159.46元/月为标准计收)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管理费7159.46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9日为5866.12元);二、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9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电费746.01元及违约金(2018年10月以电费231.89元为基数、2018年11月以235.19元为基数、2018年12月以145.24元为基数、2019年1月以85元为基数、2019年2月以48.69元为基数、之后以每月实欠电费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9日为 65.58元);三、被申请人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律师费损失750元;四、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五、被申请执行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86元。以上暂共计123857.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丽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HCLD78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丽景花园别墅H-6-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