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3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423民初5号 |
案号 |
(2018)晋0423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同期限内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逾期罚息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被告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由被告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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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道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11333079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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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北平镇下宝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