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3民初165号 |
案号 |
(2018)渝03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支付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按年利率4.698%计算的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年利率7.047%计算的罚息、以借款2100万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按年利率4.698%计算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年利率7.047%计算的复利,以及律师费29068元;二、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蓝森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蓝森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对登记在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双赢街东段北侧友谊路东的九套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1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2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3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4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5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6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7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8号、宁房权证天义镇字第1100375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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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卓中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975255953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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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城县天义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