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楚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5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513民初184号 |
案号 |
(2017)粤05执1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市伊姿韵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尊文工程款549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原告林尊文对《建设工程合同书》所涉被告汕头市伊姿韵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宿舍楼、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楚灯对被告汕头市伊姿韵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汕头市伊姿韵服饰有限公司、陈楚灯付还原告林尊文先垫付的诉讼费251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