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25民初8771号 |
案号 |
(2018)浙0225执恢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凯玛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 364 024.35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7‰自2017年8月2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0月23日为49 644.51元),款定于2018年1月10日前付清;二、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浙江凯玛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园中路166号的房产依法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新国、张春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7 194元,减半收取13 597元,由被告浙江凯玛服饰有限公司、马新国、张春丽负担,该款由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浙江凯玛服饰有限公司、马新国、张春丽于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浙0225执恢57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64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