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7333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5,979,999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借款利息242,065.02元以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5,97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 计算的利息;二、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张玉宝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条围村(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g幢2层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02120212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2第005020号)、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24号(锦绣花园)锦西路b型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0473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05第225262号)、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 莲花大厦) 9 层f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04437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龙国用2013第00234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前述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053622393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东宝工业集中区中福宝源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