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兴安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兴安法执字第00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伟于2011年11月30日钱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借款本金54,000.00元,利息109,329.38元(实际利息到还款日为准)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张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1-20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延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741803716M |
登记机关 |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45委5组(南义路1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