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8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9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6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606773.5元,并以该应支付混凝土款260677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唐山市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汉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