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3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仲字2023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3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明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波偿还借款本金77,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另以6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已经扣减该笔60,000,000元借款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4,400,000元)。(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明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波支付律师费6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9,000元、差旅费3,488元。(三)申请人杨波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78号建筑面积28464.32平方米的房屋(证号:西安市房产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08015iv-32_2-1-00501)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裁决金额范围内及应承担的仲裁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裁决金额及应承担的仲裁费范围内向申请人杨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申请人杨波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537,75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共同承担。本案鉴定费52,000元,由被申请人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杨波全部预缴,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承担的仲裁费连同前述第(一)(二)项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杨波。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5623900064G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三路9号解放路国际现代广场2号楼7层709-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