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1民初16826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5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宸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300 000元;二、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宸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欠付利息63 076.71元;三、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宸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上述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合计2 363 076.71元中剩余未还的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被告刘成林、被告张景兰、被告刘晶、被告张坤艳对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被告刘成林、被告张景兰、被告刘晶、被告张坤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6 85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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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成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6033490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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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裕道26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