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简洁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302民初719号 |
案号 |
(2016)闽0302执01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市简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浩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朱碧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2元,由被告莆田市简洁服饰有限公司、朱碧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8-01 |
发布时间 |
2016-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翁志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2743823198L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300-302号(生产场所: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