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4G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112民初1407号 |
案号 |
(2020)吉0112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艳龙工程款19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4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艳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林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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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洪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MA0Y564G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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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日月村小区1幢106-111号房(租期至2021-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