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德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民初1473号 |
案号 |
(2020)湘0202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德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久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二、被告湖南德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姜久光支付借款利息;三、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判决一、二项内容向原告姜久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姜久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120元,由被告湖南德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颜长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7558289227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株洲市芦淞区荷叶冲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