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遂民二初字第245号(2015)遂民二初字第245号 |
案号 |
(2015)遂执字第00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3日前归还原告郭廷圣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15年9月10日前归还原告郭廷圣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万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此前已支付的已扣除)。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郭廷圣承担。 三、被告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3日前向原告郭廷圣支付其他费用4100元(含此次诉讼费用)。 四、被告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则原告郭廷圣有权对所有债权本息申请执行。如被告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超过2015年9月10日,则从2015年9月11日起以所欠本金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30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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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凤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5443154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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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云岭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