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7民初851号 |
案号 |
(2018)赣0827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遂川县泉江镇秋明建材店工程款340598.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60元,减半收取计3430元,由原告负担226元,被告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20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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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凤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5443154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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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云岭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