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5537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2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货款490,272.08元;二、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490,272.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2执25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822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秀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0996369131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0号、84甲1、84甲2、84甲3、84甲4、84甲5、84甲6、84甲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