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渭滨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渭滨执字第00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生工程款2 3825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 1 2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李全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4-10-08 |
发布时间 |
2014-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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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仕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0266795790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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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9号秦岭饭店后楼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