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697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汤彩红、黎鹏飞、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2 670 00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6月27日前的利息为72 786.56元、罚息为2 627.17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汤彩红、黎鹏飞、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 500元;三、姜征生、曾琼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汤彩红、黎鹏飞、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征生、曾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彩红、黎鹏飞、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711元,减半收取计14 35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9 355.5元,由汤彩红、黎鹏飞、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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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黎鹏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22512841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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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官渡镇竹联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