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417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3816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苏州沪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埭分公司、李旦之间签订的五份汽车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埭分公司、李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7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4日,之后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埭分公司、李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车牌为苏e0d91r车辆,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从2019年5月5日起按每月5000元标准赔偿至车辆实际返还日止;四、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埭分公司、李旦、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埭分公司、李旦、昆山小阿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MA1T5Q417Y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5018号都汇广场2号楼161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