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2469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昌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架子管8306米、管卡200个、冲压扣件2461个、20套管678个;以上建筑设备的租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日109.93元计算至上述租赁物返还之日止;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按赔偿时的市场价进行赔偿。二、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昌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9日以前所欠付的租金353650.46元、租赁物之丢损与维修费用812.9元、违约金106339.01元,三项合计460802.37元;2019年1月10日之后没有归还之租赁物所产生的违约金,则按照下欠租金数额的30%计算至实际给付相关租金之日。三、驳回原告许昌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2元,由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许昌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待履行时或执行时一并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40749856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