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6民初8863号(2019)粤06民终10357号 |
案号 |
(2019)粤0606执18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198612265】。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东支付(2013)佛银授合字第080054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代偿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元;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东支付(2014)佛银授合字第080066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代偿款6200000元及利息(以6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元三、被告庞滔、庞维松、庞锐波、麦巧茜分别在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项所确定债务部分的六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滔、庞维松、庞锐波、麦巧茜分别在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项所确定债务部分的七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受理费65269.36元(原告刘伟东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滔、庞维松、庞锐波、麦巧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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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庞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8485222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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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区后方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