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房彩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5********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民终1319号 |
案号 |
(2018)皖1622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刘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房彩云、蒙城县鑫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刘淑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该部分利息是2014年8月30日以前的)及利息(从2014年8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刘淑锋负担400元,由房彩云负担3400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