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3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0400000008-2014年(华强)字01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该贷款至2015年11月17日产生的利息、复利418011.56元,2015年11月18日后以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和合同期内产生的利息人民币417143.36元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若被告一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有权对被告六钦州市年年丰投资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乌雷岭北面的土地证号为钦国用(2010)第b0046号、b0047、b0048号、b0049号、b0050号、b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二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郭文城、被告五陈伟胜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794.8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650元,共计人民币299444.88元(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预交),由被告一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被告二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郭文城、被告五陈伟胜、被告六钦州市年年丰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63473797R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3308A(仅限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