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5民初344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6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德海工资及个人报销费人民币共计427046.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被告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河北强德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5795635067 |
登记机关 |
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