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6949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吴智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国成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2元,减半收取计7646元,由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吴智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智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5553238932T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