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5民初7789号 |
案号 |
(2019)苏0115执7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支付原告南京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6126元及利息(以561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03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663元,由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正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086002559F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33号6栋1-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