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依采诺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92民初708号 |
案号 |
(2017)鄂0192执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德君于2017年5月8日前向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所涉借款合同编号J20160415003);二、被告汪德君于2017年5月8日前向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月息2%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产生的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6万元;三、被告汪德君于2017年5月8日前向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月息2%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产生的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5月8日的利息16.2万元;四、若被告汪德君未按照约定如期还款,则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利息标准继续计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汪德君于2017年5月8日前向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费1.5万元;六、被告汪占洋、汪麦华、汪麦季、汪燕、湖北九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依采诺服饰有限公司、湖北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案件受理费31520元,减半收取15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汪德君、汪占洋、汪麦华、汪麦季、汪燕、湖北九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依采诺服饰有限公司、湖北中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7年5月8日前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八、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借款合同纠纷即处理终结;九、本协议由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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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麦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7698029103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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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