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5556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思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3年12月26日起给付清结之日止),已还款240000元先抵充利息,余款抵扣本金;二、原告付思联对登记在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绵兴路中段298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尹德富、尹华对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付思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尹德富、尹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付思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14元,由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尹德富、尹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尹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6775835564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绵兴路中段2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