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贾吴商初字第00106号 |
案号 |
(2019)苏0305执恢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助兴化工有限公司欠款1000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王碧月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江苏助兴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83020元,由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王碧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晋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557068811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岗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