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厉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1********2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81民初3772号 |
案号 |
(2019)皖1181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德玉、天长市德天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朋借款920200元,并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付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厉玉红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0元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被告曹德玉、天长市德天雅服饰有限公司、厉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